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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12-29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时有发生,即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两种法律关系应当遵守的义务,导致一方受有损失,而债权人可择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者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有不同,下面笔者将从一则实际案例展开,通过阐述其中的请求权规范体系,望能对此种民事案件争议的解决有所助益。
                                                              
  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徐某某通过中介将其位于滇池路泰龙阁二期3栋209的房屋出租给褚某,褚某预交了一年的房租便开始入住,入住时由房屋各项设施良好,在2018年3月12日晚2点33分时客厅靠墙插座起火引燃沙发,导致褚某堆放的货物及出租人部分家具被烧毁,导致出租人损失近10万余元,经过西山区消防大队鉴定,起火原因为家中电器负载过度,导致插座处电阻过热,引起火星点燃沙发以至火势蔓延肇致火灾。2018年4月份徐某某将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褚某修复被烧的房屋,并赔偿相关家具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案件代理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涉及到民法上的重要问题,即请求权竞合时的法律关系选择,违约责任针对合同纠纷而设立,保护的是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通过磋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维护,并全面及时的履行,促进权利义务的移转,达到资源合理分配、满足各自需求的功能。因此违约者应当对守约一方承担责任。回归本案,徐某某与褚某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徐某某负有交付租赁物并移转其占有,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保证其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而褚某应当按期支付租金并维护房屋的使用设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应当返还房屋的占有并使其符合通常之租赁状态。褚某作为承租人,使用徐某某的房屋,在客厅使用大宗电器引发火灾,自然违背了租赁合同的使用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徐某某只要证明有此事实即可,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构成要件,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台湾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成立侵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故意散布不实资讯毁损他人名誉、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与有夫之妇通奸给他人戴绿帽子。
 
  2、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如名誉被毁,社会评价降低;被打成轻伤,身体受到伤害,就医治疗花费甚巨,误工数日;被人戴绿帽子导致离婚,颜面扫地。
 
  3、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种行为通常肇致上述损害,具有社会相当性,依据逻辑判断和经验法则,没有前者不法行为的实施就没有后者损害结果的发生。
 
  4、该行为是不法的,即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社会所不容忍,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可能性,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避免而未为适当措施,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本案中褚某作为成年人,具有一般人的辨认和识别能力,用电安全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掌握的日常知识,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电压超载负荷,容易损坏电器引发火灾,褚某仍然将众多电器同时使用,并不顾火灾事故的发生危险,导致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显有过失。因此对于徐某某的房屋被烧家具被毁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违约责任的权利保护范围及于纯粹经济损失,如转售利益、营业损失等,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需具备故意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明确两种责任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异同,对于选择最为有利的法律关系主张权益,尤为重要。    深圳追债公司:http://www.zztiao.com/zzxw/17334.html?154604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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