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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欠条为什么还赢不了官司

发布时间:2018-10-20

       张某雇请黄某的汽车去吉安装运啤酒,张某与黄某原来是好友。2002年7月。酒厂卸下空瓶退回酒厂后,张某即去结帐,开票进货,黄某也将汽车开动脱离卸酒现场二十至三十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约半小时左右,张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黄某当即和张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成果。

  张某伙同其妻弟邀请别人要挟黄某要赔偿其被盗款一半的丢掉,黄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现实。同年8月5日,黄、张又来到当地公安局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黄某所盗,并将黄某扣留在该局,事后经过调查,没有依据证明是黄某所为,也未破获此案。可是该队认为,黄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职责。椐此,该队掌管两边进行调解,并指定黄某应赔偿张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给张某限制分三次还清欠款,事隔十多天后。黄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条时要张某准予他写个附加阐明,即”黄某补偿张某丢掉1200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偿还此款”,张某表示同意。黄某于同年9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张某现金400元,余下800元,黄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张某返还已给付的400元。为此,两边发作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尝还欠款。

  分歧

  存在以下二种意见:对此债务能否断定和怎么处理。

  黄某应偿还张某的欠款800元。理由是张某的钱包放在黄某的车上被盗后, 第一种意见人认为:本案应该断定这一债务联系。刑侦队的调解下,经张、黄两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同意补偿张某1200元丢掉,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400元付款职责。其行为符合债务债务联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原告黄某应偿还原告张某800元。

  法院不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人认为:此债务应断定不能成立。且应判决返还黄某已给付张某的400元补偿款。理由是黄某对张某被盗的3400元没有法律上的保管职责和职责,刑侦队认为黄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保管职责是过错的其指定黄某补偿张某丢掉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黄某出具欠条给张某是刑侦队的指定和张某邀人胁迫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而并不是黄某的真实意思的原意所为。该行为应断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断定该行为无效后,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选用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黄某已付的400元补偿款。

  点评

  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2.原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掉是否存在过错,而这三个问题又是环环相扣。

  3.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联系。互为条件。首先要判定原、原告之间的法律联系,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原、原告之间是一种运送合同联系,两边的权利职责为:原告的职责是驾驶车辆为原告装运啤酒瓶到啤酒厂;原告的职责是按约定给付酬劳。其次,两边并没有对现金的保管进行约定,且原告作为承运方在法律上没有保管现金的职责,因而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现金应由其所有人负责保管。原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掉没有过错,原告出具欠条的条件条件不充足。

  不能光看表面现象—否被告所写,再次判定一份欠条是否有效。而应对欠条的形成进程进行考察,即考察当事人的片面方面和客观现实方面。本案原、原告之间除了运送合同联系外,不存在其他债务债务联系,原告在原告丢掉钱这件事上也没有过错,不承当赔偿职责,所以原告出具欠条缺乏现实依据;原告出具欠条不是其真实意示表示,而是原告及其亲戚的要挟和公安机关的过错断定所发生的心理压力下,违反自己的志愿所出具的因而在片面上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原告出具欠条缺乏片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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